香港英国区别?
香港的英国元素主要是法律体系、货币制度(港币)和政治体制上的传承,这些在内地与香港的联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语是香港的官方语言之一(普通话和粤语同为官方语言,但是英语的地位高于这两种汉语方言),这为两地人民沟通带来了便利;香港的法官仍然穿着英式的袍箍礼帽进行判决,而警察则保留发夹,甚至用英式步操。
香港作为世界四大金融中心之一,有着独立的金融体系。虽然1935年英镑便放弃了金本位,但香港银行仍然使用英镑作为储备资产。二战后,香港政府实行联系汇率制,将香港元与英镑挂钩,比例大约为10港元对1英镑。同时,在香港开展业务的国际银行必须将其资金汇兑业务送到伦敦处理,确保客户付款及时到位。香港金融机构还能通过伦敦做大量债券交易及融资,使得香港能够保持较低的实际利率,促进经济发展。直至2006年开始,港府才逐步取消这一制度,实施独立货币政策。
港英时期的很多其他遗产至今影响着香港的生活。比如,香港的土地房屋供应一直以来都是个大问题,为了发展经济,港英当局大力倡导高密度发展和填海造地,以此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赚取财政收入。现在,这种土地政策仍然继续着:新开发的地块大部分用于兴建写字楼和住宅,并且要采用高层的设计。另外,港英时期构建的公共住房体系仍在发挥重要作用,到21世纪,政府每年仍要兴建超过100万平米的公屋以满足中低收入者居住的需要,而在英国这是社会福利体系中的核心内容。
在政治方面,20世纪80年代之前一直延续着殖民地的政制结构——立法局、行政局以及乡事委员会,其中大部分成员均由在英国选举产生的香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香港公民获得了更多的权利,1995年成立了香港特区第一届议会,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议员。虽然如此,英国的议会制度并没有完全移植到香港,而是与当地传统相结合得到了演变和发展。例如,议会所具有的调查权和弹劾权就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与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有关。
国籍是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拥有一国国籍,那么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国民,这个国家的法律保护他在本国境内的权益,以及在一定条件下保护他在国外的权益。各国国籍法对于国籍的取得标准规定有所不同,大致包括以下情形:出生取得(即父母一方或双方有该国国籍或出生地属于该国领土),血统取得(父母一方或双方有该国国籍,不论本人出生在何地),婚姻取得(娶了或嫁了某某国的人,成为该国国民),入籍取得(符合和该国国民在该国有长期、合法的居住历史,或在该国参加了若干年服兵役等一定条件后,通过申请、经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等。
香港特区居民可以拥有中国国籍,也可以拥有其他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拥有中国国籍的香港特区居民,可以享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居留权和其他权利。在香港特区,任何人,不论种族、宗教、性别、出生地、职业、家庭财产状况如何,均可以申请成为外国国籍,成为所谓"外籍居民"。拥有外国国籍的香港特区居民,在香港特区依法享有和其他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同等的权利,比如在香港特区居留、自由迁徙、拥有香港特区其他地方的居留权、参加香港特区立法会和区议会的选举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区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区居民也可以当选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拥有居港、迁入内地和国外的权利。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如果要迁入香港定居、成为香港特区居民,必须经过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审批。拥有中国国籍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如果自愿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或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在该国或地区有住所,而且3年内每年在该国或地区累计居住达9个月,本人申请,经特区政府批准,可以丧失中国国籍,取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持有香港特区旅行证件;如果申请并获准丧失英国或其他国家的国籍,则可以取得中国国家性,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